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实践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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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炜 严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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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70 [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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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构成要件该当性、保护法益侵害性、刑法介入正当性等方面进行层进式分析,应当认定居间介绍盗窃者与被害人买卖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合并进行诉讼,能够在全面把握共生犯罪的同时查明派生犯罪的前提性事实,准确认定犯罪,防止出现撼动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况。将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以上理解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具有解释论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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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居间 上游犯罪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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