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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高于卫生标准
作者姓名:王庆廷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    要:【裁判要旨】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出来的食品,可能符合国家关于食品的卫生标准,但不符合国家关于食品的安全标准。在此情形下,综合考量有关因素,安全标准优位于卫生标准,在法律上应否认涉案食品及其原料的可食用性,进而对相关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口案号一审:(2013)金刑初字第74号二审:(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29号

关 键 词: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  鉴定意见  定罪处罚  食品原料  裁判要旨  非法经营罪  药品监督  鉴定机构  食品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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