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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的反思
作者姓名:
冯遵亚
作者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摘 要: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在诸多方面的设立依然带有浓厚的民事审判色彩。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关于“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沿袭或者说尚未走出传统的民事案件管辖理念,从而使“原告就被告”继续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 键 词:
管辖
行政诉讼制度
原告
被告
行政诉讼法
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
中国
设立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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