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环节新刑事和解制度之风险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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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郗琳,黄福涛.论检察环节新刑事和解制度之风险防控[J].中国检察官,2013(13):3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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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郗琳 黄福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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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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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新刑事和解制度之修复风险自1974年世界上第一个"犯罪人-被告人和解程序"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产生开始,刑事和解便旨在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修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使加害人早日复归社会。而无论是采取"司法机关-加害人-被害人"构造模式还是"司法机关-加害人-被害人-调解人"构造模式,刑事和解程序都旨在使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真心谅解,从而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而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社会关系的平衡与和谐,而这种平衡与和谐是此项制度建构的最基本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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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 刑事和解 和解制度 加害人 修复功能 和解程序 检察机关 当事人 社会关系 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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