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之再思考--来自“警察圈套”抗辩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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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汉涛 赵志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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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 昆明,65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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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西部和边疆地区青年基金项目“刑法从宽制度研究”(12XJC820001);昆明理工大学引进人才项目“司法理性中的民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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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诱惑侦查是侦破高隐蔽型犯罪不可或缺的方法。然而,这种侦查方法具有两面性,使用不当就有可能陷无辜之人于罪。我国在借鉴英美法系“警察圈套”抗辩的经验时,关于诱惑侦查规制,应对“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进行区分。法律应严禁犯意引诱,并支持以“警察圈套”为由进行无罪辩护;合理规制机会提供型引诱,限定其只能适用于隐蔽性较强的无被害人的严重犯罪案件,以及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并应坚持最后手段原则,遵循内外两级审批、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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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诱惑侦查 警察圈套 适用条件 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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