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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下有偿代购火车票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以10元“倒卖”火车票案为视角
作者姓名:陈帅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    要:倒卖车票、船票罪中倒卖行为的实质是具有投机性。火车票实名制度的出台有效限制了传统倒卖行为中对火车票的囤积,实名制下有偿代购火车票的行为不具有投机性,其本质应属于一般违法经营活动。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其行为表现与侵害的法益不同于传统倒卖行为,不应认定为倒卖车票、船票罪;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有偿代购火车票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为秩序与便利的平衡,应当对有偿代购行为进行合理规制。

关 键 词:有偿代购火车票  倒卖车票  船票罪  罪刑法定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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