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实质上就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法定种类划分。关于单位证明是不是证据,以及属于哪种证据,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因而,单位证明的“名分’在刑事证据中一直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境地中。然而,单位证明在刑事诉讼中一直以来所发挥着的其它证据不能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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