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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判断标准——以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8号为视角
引用本文:宋如超,杨曦.浅析《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判断标准——以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8号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3(16):99-101.
作者姓名:宋如超  杨曦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对维护投资者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关于司法解散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操作困难很大,尤其是如何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争议很大。本文以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8号"林方清诉凯莱公司、戴小明解散公司纠纷案"为视角,讨论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为司法机关判断公司解散的条件提供指导,逐步完善公司僵局的救济体系。

关 键 词:公司解散  经营困难  管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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