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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震部门在震后抗震救灾指挥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能——兼论地震法律制度的衔接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修改
引用本文:郎爱云.论地震部门在震后抗震救灾指挥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能——兼论地震法律制度的衔接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3(16):189-190.
作者姓名:郎爱云
作者单位:防灾科技学院
基金项目:此文为中国地震局政策研究课题一般课题的初期成果;课题题目:"地震部门在震后抗震救灾指挥工作中的职能履行研究——法治理念下地震话语权的形式提升";课题编号2013-26;作者为课题主持人
摘    要:地震灾害要求应急指挥权的高效运作,而现有地震法律法规对地震部门在震后抗震救灾指挥工作中的地位定性不明,职能笼统不清,不利于抗震救灾。借助《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修改契机,通过系统完善地震法律法规、制度设计和安排(包括防震减灾法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可明确地震部门在地震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在震后抗震救灾指挥工作机制中的主要职能、职能行使方式和程序,增加地震部门的话语分量,确保指挥科学、决策高效、应对迅速,尽可能将震灾的高度不确定性置于可控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地震部门对口管理和专业技术的双重作用。

关 键 词:指挥权  不确定性  话语权  对口管理  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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