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条: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之后的新情况,进一步保障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以下简称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的生活。促进义务兵役制的推行,鼓舞士气,增强国防力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特根据"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4条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及患有慢性病或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必须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副业生产。所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应根据他们的体力、技术等具体条件,在分工分业上尽量予以照顾。经过农业生产合作社安排生产,其生活仍不及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下列人员,应当给以劳动日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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