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理解和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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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任远 刘占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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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南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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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对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条件、场所、方式等方面作了全面的修正,首次明确规定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的特别规定,丰富检察机关办案中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从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概念入手,对指定监视居住适用范围和条件提出一些浅显的意见,希望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能尽快完善,从而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办案,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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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自侦工作 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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