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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银行贷前审查的几种模式
引用本文:王中.律师参与银行贷前审查的几种模式[J].中国司法,2000(5).
作者姓名:王中
作者单位: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摘    要:审贷分离是国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要求,也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但审贷分离尤其是贷前审查实践尚无明显见效,其根源在于贷前审查的机制不健全,多沿袭旧机制,责权利不对称。律师介入贷前审查是一种机制的创新。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为了叙述方便,把贷前调查与货时审查并称为贷前审查,但不包括贷时审查内容中的银行领导审批,律师无权审批。银行与律师所开展贷前审查的合作方式,取决于律师的定位和审查的范围。律师定位:律师对银行是什么地位?是参与方式(甲),还是作为独立的中介审查机构(乙)?这是开展贷前审查业务前双方首先要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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