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5月27—29日,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和浙江省法学会于杭州联合召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科研部门、出版社及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90余人出席了会议,提交论文40余篇。会议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制观念和体系,及市场经济与法制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综述主要观点如下。一、关于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治)经济一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里,“法治”的内涵比之“法制”更为宽泛,它包括良法和对良法的严格遵守;它要求全社会的一切组织、个人及其行为都必须依法守法,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它意指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津及其制度,以及使之和谐运行、良性发展的社会环境。“法制经济”与“法治经济”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可能为人治留下空隙,而后者则否定了“人治下的法制”现象的合理性。法治经济强调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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