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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破产法中破产债权的一点思考
引用本文:
朱思凯.对新破产法中破产债权的一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9).
作者姓名:
朱思凯
摘 要: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其他的社会保险费用及破产人所欠税款。
关 键 词:
破产法
破产债权
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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