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有偿冠名的依据与法律规制——从“宜宾五粮液机场”冠名事件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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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欧阳君君.公共设施有偿冠名的依据与法律规制——从“宜宾五粮液机场”冠名事件谈起[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1):3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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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阳君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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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扬州,225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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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王克稳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许可中特许权的物权属性与制度构建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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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宜宾五粮液机场"冠名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对公共设施能否有偿冠名的争论。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公共设施有偿冠名应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公物利用理论可以应对有偿冠名的正当性追问。不过,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国家所有权的属性决定了公共设施有偿冠名应受到公法上的限制。从规制途径上看,在实体方面,要防止非公共设施成为政府有偿冠名的对象,以公共利益对有偿冠名范围进行限制;在程序方面,公共设施有偿冠名要保证公众参与,同时应确保该行为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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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设施 有偿冠名 公物利用 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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