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退伙中不正当行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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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郁临清,朱挺.除名退伙中不正当行为的认定[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1):103-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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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郁临清 朱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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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2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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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官对除名退伙纠纷中不正当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合伙企业法》对该行为明确否定为客观依据。法律对商事主体行为的否定均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范式,这是平衡企业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客观要求。法官应借鉴该范式以掌握司法介入企业自治的尺度,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恣意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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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除名退伙 不正当行为 企业自治 司法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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