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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退伙中不正当行为的认定
引用本文:郁临清,朱挺.除名退伙中不正当行为的认定[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1):103-108.
作者姓名:郁临清  朱挺
作者单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226000
摘    要:法官对除名退伙纠纷中不正当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合伙企业法》对该行为明确否定为客观依据。法律对商事主体行为的否定均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范式,这是平衡企业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客观要求。法官应借鉴该范式以掌握司法介入企业自治的尺度,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恣意扩张。

关 键 词:除名退伙  不正当行为  企业自治  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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