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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引用本文:何晴.“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J].中国检察官,2011(24):67-68.
作者姓名:何晴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101300
摘    要: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时任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兰大二院)党委书记的丁某,在家中收受某建筑公司经理张某(承建兰大二院医疗综合大楼和萃英门花园住宅楼施工建设)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丁某将其中15万元用于孩子上学,剩下的35万元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至案发前,请托人张某尚未向丁某提出给予帮助的要求,丁某也尚未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实际利益。

关 键 词:受贿行为  受贿罪  投资型  感情  利用职务之便  党委书记  兰州大学  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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