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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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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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10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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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2006年3月,时任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兰大二院)党委书记的丁某,在家中收受某建筑公司经理张某(承建兰大二院医疗综合大楼和萃英门花园住宅楼施工建设)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丁某将其中15万元用于孩子上学,剩下的35万元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至案发前,请托人张某尚未向丁某提出给予帮助的要求,丁某也尚未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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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行为 受贿罪 投资型 感情 利用职务之便 党委书记 兰州大学 施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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