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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行政与公私协调
作者姓名:张宇  王丽娜
作者单位:[1]哈尔滨商业大学 [2]东北林业大学
摘    要:公众参与行政过程应当是一种实质性的参与,而不是一种形式、一种过场,或者只是获得一种心理安慰。参与的过程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意志的沟通,二是利益的协调。其共同特征是"公"与"私"的协调,社会公众在行政过程中主体性地位的确立,使行政过程中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获得了有效的制度形式。

关 键 词:公众参与行政  公私协调  主体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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