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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摘    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请示的关于个人非法制造、购买名牌产品的商标标识,用于其他产品上,冒充名牌产品出售,可否按假冒商标罪处罚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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