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形式上看,我国法院的立案制度已从立案审查制变革为立案登记制。在立案制度下,主要存在着诉案模式、事前审查模式、绝对模式和诉状登记模式等多种立案模式。新《行政诉讼法》率先响应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立案制度的规定,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新增了关于登记立案的条款。然而,与立案密切相关的起诉条件却基本没有修改,即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然存在高阶化问题。从立案模式来说,当前行政诉讼实质上沿袭了立案审查制下的诉案模式,而非立案登记制下的诉状登记模式。应该降低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并在立案制度中确立诉状登记模式,才能形成真正意义的登记制。为推动立案制度的规范运行,还应该在明确立案审查标准、优化行政立案与行政审判职能等方面作出改进,并构建与诉状登记模式相配套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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