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以是否符合法治国的价值为标准,民间法可以分为积极民间法、中性民间法和消极民间法。尽管民间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确有冲突,但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向度上,民间法反而契合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且在罪刑法定原则之外,民间法还具有解释刑法的机能,并在提升司法公信力、克服成文法缺陷、协调刑法机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德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内,民间法伴随刑法教义学的实质化改造,早已融入到刑法体系之内,并在规范违反说和社会相当性理论中,具有更直接的体现。就当前我国而言,民间法可以通过对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的规范解释,或者依托超法规的犯罪阻却事由和酌定量刑情节,融入现行刑法具体适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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