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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以契约地位承受模式为前提
作者姓名:周江洪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是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合同法第229条确立的是"契约地位承受模式",并非消极的承租人对抗模式。应确立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通知义务,以保障承租人的知情利益。原出租人预先收取租金时,应肯定标的物交付后受让人对于原出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返还原物请求权,承租人则得以对原出租人的清偿对抗受让人的租金请求。出租人预先出让了将来租金债权时,在解释论上应肯定将来债权受让人的优先性,标的物受让人所受的不利益则通过其他制度予以救济。对于出租人地位保留的问题,应认为未经承租人同意的保留不生其效力,但在立法论上可以考虑有条件地肯定其效力。押租金的问题,则应坚持押租金契约的从属性,新所有权人的返还债务并不以是否受有现实转交为条件。

关 键 词:契约地位承受  租金债权  出租人地位保留  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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