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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作者姓名:
蓝进海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也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关 键 词:
被执行人
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清偿债务
第三人
强制执行
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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