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利用BBS犯罪分析网络内容服务商的不作为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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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琦.从利用BBS犯罪分析网络内容服务商的不作为刑事责任[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4):77-7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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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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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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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网络服务商包括网络连接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网络连接服务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成为互联网中不作为犯罪的主体。从不作为犯罪的构成原理来看,网络内容服务商如BBS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并且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犯罪。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却对这一犯罪主体及相关罪名没有明确规定,无疑会放纵此类危害甚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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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服务商 网络连接服务商 网络内容服务商 不作为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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