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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用BBS犯罪分析网络内容服务商的不作为刑事责任
引用本文:叶琦.从利用BBS犯罪分析网络内容服务商的不作为刑事责任[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4):77-79,96.
作者姓名:叶琦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摘    要:网络服务商包括网络连接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网络连接服务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成为互联网中不作为犯罪的主体。从不作为犯罪的构成原理来看,网络内容服务商如BBS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并且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犯罪。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却对这一犯罪主体及相关罪名没有明确规定,无疑会放纵此类危害甚大的犯罪。

关 键 词:网络服务商  网络连接服务商  网络内容服务商  不作为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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