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要求三日内告知被害人的规定有待完善 |
| |
作者姓名: | 陶保灿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该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在受案后三日以内就必须对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笔者认为,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规定三日内告知,实践中很多案件难以做到。首先,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