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色交易"应当入罪——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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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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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淮阴师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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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淮阴师范学院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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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中关于贿赂目的物的规定已经明显的滞后,立法已经落后于腐败的发展。因此,应该修改立法关于贿赂目的物只限于财产性利益的规定,以适应事实上已经变化的社会。把非财产性利益也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本文联系公安部消防局四个禁令、相关法律及刑法本身的相关规定,论述了"权色交易"入罪的现实要求及入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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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腐败 贿赂 权色交易 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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