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在刑诉中的适用──析某某市金凤化学纤维厂贷款诈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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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燕姬.罪刑法定在刑诉中的适用──析某某市金凤化学纤维厂贷款诈骗案[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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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燕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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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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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某某市金凤化学纤维厂(以下简称化纤厂),系浙江省某某市羔羊乡实业总公司下属的乡办集体企业。注册资金1080万元。1995年3月10日,朱某某被浙江省某某市羔羊乡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浙江省某某市羔羊乡资产经营总公司任命为法定代表人。沈某某为总公司派任的财务科工作人员。1996年底,总公司的三千万元债务分摊给化纤厂,造成化纤厂资不抵债,但企业经营活动正常。1998年8月,化纤厂因企业经营需要,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中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山支行)贷款300万元(由某某市凤霞羊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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