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犯罪案件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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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康均心,彭卫东,张斌.对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犯罪案件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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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均心 彭卫东 张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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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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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或者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或者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它是司法腐败的一种外在表现,它严重干扰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延缓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因此,必须采取法律的手段加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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