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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传谣”行为入罪的刑事法检讨——从主观事实的证明困难切入
引用本文:杜治晗,罗艳妮.“恶意传谣”行为入罪的刑事法检讨——从主观事实的证明困难切入[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75-80.
作者姓名:杜治晗  罗艳妮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损害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等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捏造或传播了虚假的信息。刑事实体法对主观要素规定的繁简决定了主观事实证明的难易,将诽谤罪等的构成要件简化为"明知是虚假事实而传播"将给司法证明带来极大困难,"明知是虚假事实而传播"的行为也缺乏处罚必要性。我国刑法理论及立法对诽谤罪等相似罪名的解释和规定选择"虚假性"或"主观恶性"两个标准之一即可。

关 键 词:恶意传谣  捏造行为  虚假事实  主观事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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