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犯的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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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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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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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介绍贿赂罪的设立没有导致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没有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解决的适用问题,因而不宜予以废除。介绍贿赂行为必然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由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特殊规定,应该以介绍贿赂罪定罪处罚,但是两种情况除外:其一,行为人与受贿方共谋,并将受贿款项分赃,此种情形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处罚更重;其二,行为人与行贿方属于利益共同体,请托事项的完成对行为人也有利益关系,此种情形认定为行贿罪的共犯,处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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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介绍贿赂罪 受贿 斡旋受贿 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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