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成年人的合法收养关系应予保护
作者姓名:胡久远
摘    要: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然而收养关系也同其他事物一样,既有它的普遍性,也有它的特殊性。对社会上一些婚后无子女、或虽有子女,因子女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尽赡养义务的老人,在女方年满50岁,或男方年满55岁时,原则上可以收养一名年龄相差20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确立收养关系的条件是:1.收养必须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2.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3.被收养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