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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棉纺织印染、日用化学、制笔、热水瓶四类工业产品加工收入纳税问题的通知
摘 要:
我会(58)会办商字第476号关于对棉纺织印染、日用化学、制笔、热水瓶四类工业产品试行改革工商税制的几点补充规定中有关加工收入税应由何方负担问题,未作规定,现经研究决定:工业企业接受商业企业或使用单位加工制造四类工业产品所得的加工收入,其应纳3%的税款,由工业企业负担,自195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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