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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账户撤销不能免除出票人的票据责任——析京元公司诉富岭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引用本文:范德鸿.支票账户撤销不能免除出票人的票据责任——析京元公司诉富岭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5,30(1):139-143.
作者姓名:范德鸿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336
摘    要:一、案情简况(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京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文中简称为"京元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富岭隐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文中简称为"富岭公司")富岭公司陈述:2011年5月,其因与美通公司(全称不详)有业务关系,向美通公司出具了一张上海银行支票作为担保,票号01519994;支票上盖有富岭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和付款账号,其余均为空白;支票复印件(含存根联)由徐×签收。2013年10月23日,富岭公司办理了上述支票银行账户的撤销手续。2013年12月12日,京元

关 键 词:京元  出票人  美通公司  票据责任  追索权  银行账户  被上诉人  持票人  《票据法》  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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