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民事责任的功能及其承担——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2条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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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长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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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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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股东派生诉讼立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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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企高管民事责任在我国实践中被过度弱化,难以有效发挥其在保护国有资产、规范国有企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价值功能.与赔偿损失一样,归入权也是国企高管民事责任的重要承担方式.归入权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而非国家相关部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 1条第2款应修改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国企高管刑事责任的追究不能替代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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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企业 国企高管 民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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