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国企高管民事责任的功能及其承担——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2条为视角
作者姓名:王长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股东派生诉讼立法研究”
摘    要:国企高管民事责任在我国实践中被过度弱化,难以有效发挥其在保护国有资产、规范国有企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价值功能.与赔偿损失一样,归入权也是国企高管民事责任的重要承担方式.归入权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而非国家相关部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 1条第2款应修改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国企高管刑事责任的追究不能替代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关 键 词:国有企业  国企高管  民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