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数额计算问题 |
| |
引用本文: | 关景昌.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数额计算问题[J].法学杂志,1983(3). |
| |
作者姓名: | 关景昌 |
| |
摘 要: | 在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中,侵犯财物的数额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盗窃、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数额较大”关系到区分罪与非罪,区分适用《刑法》第151条还是第152条,即区分轻罪与重罪的界限;对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否“数额巨大”关系到区分适用《刑法》第155条第一款的第一个罪刑单位还是第二个罪刑单位的界限;对抢劫、敲诈勒索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的轻重程度。《刑法》虽然没有明确作出关于“数额”的规定,但有的把“情节严重”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