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稿期限的冲突与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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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有些报社、杂志社由于人力、物力等原因,通过“本报启示”或“本刊启事”等形式,声明“自本报(刊)收到来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收到通知决定刊登的”,才“可以自行处理”。按此“声明”,其处理来稿的时间与著作权法规定的退稿时间明显相冲突。这就引出如下几个法律问题:①与著作权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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