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之范围界定——以“陆虎”商标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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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立新.商标在先使用之范围界定——以“陆虎”商标案为例[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9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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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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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杭州3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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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陆虎”商标行政确权案的热点问题之一是如何理解《商标法》第31条规定,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中“使用”一词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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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案 范围界定 《商标法》 不正当手段 行政确权 在先权利 商标注册 抢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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