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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之范围界定——以“陆虎”商标案为例
引用本文:王立新.商标在先使用之范围界定——以“陆虎”商标案为例[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91-93.
作者姓名:王立新
作者单位: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杭州310007
摘    要:“陆虎”商标行政确权案的热点问题之一是如何理解《商标法》第31条规定,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中“使用”一词的内涵。

关 键 词:商标案  范围界定  《商标法》  不正当手段  行政确权  在先权利  商标注册  抢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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