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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程序与程序法制
摘    要: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有失重现象——程序法得不到充分重视。常被作为老大难问题提出的先判后审、辩护虚设、“一审”请示、拖延时程,甚至违法取证等等,都是“失重现象”的具体表现。有人认为,程序是走过场,是形式。在他们认识上形成这样一个三段论:程序问题是形式问题;形式问题是次要的;因而程序是次要的。把法律的实体与程序仅仅看成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本身是一个错误的前提。由此引起我对法律程序及程序法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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