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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
作者姓名:
陈承洲
摘 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将“当事人陈述”列为法定证据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审判实务中具体运用当事人陈述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 键 词:
当事人陈述
审判实务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法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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