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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取走工厂贷款行为的定性
引用本文:骆小凤.离职后取走工厂贷款行为的定性[J].中国检察官,2007(7):54-57.
作者姓名:骆小凤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523000
摘    要:一、基本案情 2004年4月,徐某在东莞市斗寅塑胶厂担任出纳.同年9月,徐某应斗寅塑胶厂客户三皇玩具厂的要求,向三皇玩具厂提供了一个以斗寅塑胶厂厂长金某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接收三皇玩具厂付给斗寅塑胶厂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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