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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研究——兼评《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
引用本文:张其鉴.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研究——兼评《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J].法商研究,2022(1).
作者姓名:张其鉴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FYB025);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研究课题;2021年度“中央民族大学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2021QNPY59)。
摘    要:确定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存在请求权基础、公司法自创规则两条路径。前者有奠基性意义,在该路径下,应厘清出资义务的约定基础、法定基础,注重债法与公司法并用的系统思维。本源性的出资义务是约定的,表现为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其区别于法定产生的出资义务衍生体。股东协议是组织性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出资义务请求权人应包括公司、其他股东,但公司法特殊价值会对出资义务抗辩权等产生抑制作用。章程性质依内容不同具有可分性,其出资条款应界定为组织性合同,请求权主体也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对出资义务请求有独立利益,组织法不应排除其出资义务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出资义务请求权是法定的,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公司法修订时,应明确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请求权源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关 键 词:出资义务请求权主体  请求权基础  股东协议  公司章程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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