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借公款”现象及法律责任浅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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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修 东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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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私借公款”指这样一种情形:行为人以各种名义,通过各种途径,大笔借用公款经久不还。此种情形近年来在本市乡、镇、村、队中较为普遍,尤以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基层干部和乡镇企业负责人为多。据某区检察院对所辖区域内部份乡镇的调查结果,“私借公款”少则2、3万元,多则数10万元。“借用”名目则种种不一:某干部因公暂借款718万元,公干完毕后长期不销帐,余额迟迟不归还;有的干部以业务关系为名,将公款借给个体户,从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个别乡村出现“利益共沾”现象,某乡7名干部借出公款1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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