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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胎“准生证”的法律分析
作者姓名:刘钦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人口流动性等基本国情与建国之初已完全不同。计划生育政策对控制我国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在人口基本情况与建国之初已完全不同的今天,如果继续坚持以准生证为代表的旧的计划生育政策将不利于国家和谐发展。对于公民的生育权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计生部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以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为立足点。准生证怎样才能回归服务的本质,保证育龄夫妻第一胎合法的生育权;促进国家人口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生育权  改革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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