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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程序的瑕疵性
作者姓名:杨寻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摘    要:两百多年来,美国宪法一直被认为是民主的象征和守护者,受到了世界其他追求民主与宪政的国家的追捧。然而经过阅读与考证,发现美国宪法在制定和批准程序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与瑕疵,这些因素是不应被历史忽略和埋没的。是否应该召开制宪会议这个问题,并没有交付人民表决,也没有经过选举议会议员的选民们的特别通过。制宪会议的召开完全背离了当时的美国基本法——《邦联条例》第13条的规定。新宪法是提交各州代表会议,而非各州议会批准的。制宪会议代表、各州代表会议代表的选举及宪法的批准均没有采取普选模式。

关 键 词:1787年美国宪法  制宪会议  《邦联条例》  财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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