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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货物索要钱款的行为应如何评价——郭华等人敲诈勒索案分析
引用本文:刘中发,闫莉.侵占公司货物索要钱款的行为应如何评价——郭华等人敲诈勒索案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12):74-75.
作者姓名:刘中发  闫莉
作者单位: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摘    要:公司员工因工资纠纷,侵占公司财物作为筹码,要求公司支付钱款,其前后行为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取决于其主观目的是否同一,利用工作条件之便欺骗他人获得财物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而在合理范围内索要债务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关 键 词:牵连关系  诈骗  敲诈勒索  刑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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