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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信用原则
引用本文:童列春.论商法的信用原则[J].行政与法,2003,1(9):75-78.
作者姓名:童列春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法学所,湖北,武汉,430063
摘    要:信用在商法中具有基本原则的地位,依据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信用原则的客观依据,商法的价值取向是信用原则的主观依据,商法的技术性特性决定了商法中的信用原则的性质。商法注重信用的外观、物化、制度化,是对公众的信用。信用构成商事制度和商事关系基础,作为信念存在于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之中,表现为一种信用利益,在司法中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关 键 词:信用  技术性  形式化  物化  信用利益
文章编号:1007-8207(2003)09-0075-04
修稿时间:2003年3月10日

On commercial law's credit principl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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