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工会工作人员名誉权的保护 |
| |
作者姓名: | 徐东新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
| |
摘 要: | 建国以来的工会立法,历经坎坷,经本次修改,终于首次将工会干部履行职务时的人身权保护纳入了法律规范,这应属我国工会立法上的重要突破。这一突破,也是实践的召唤,虽仅设立了一条二款,但力度还是颇大的。《工会法》等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人身伤害,构成犯罪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