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证立与刑法调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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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波.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证立与刑法调适[J].当代法学,2023(1):7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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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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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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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中数据和信息的保护对象混淆,是数据法益依附性和独立性学说所反映的共同性问题,也是我国数据犯罪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依据前置法指引,数据状态安全法益是指网络环境中的数字序列能够被有效保护、合法利用以及具备持续安全状态能力的一种独立利益类型,其与信息内容安全法益的概念相对,是数据法益独立性的实质体现。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确立,具有数据和信息的性质区分论、数据和信息的价值区分论、数据法益目的区分论、技术运作层面的固有区分论等多重依据。依据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指引,刑法可以从行为要素界分、行为类型增设、行为性质和结果要件等方面进行立法调整;从行为评价、入罪标准排除等方面予以司法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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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据状态安全法益 信息内容安全法益 数据 信息 数据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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