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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养老服务政府保障型契约
作者姓名:胡敏洁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    要: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为保障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契约手段被广泛运用。为确保养老服务的公共性和效率性,一定程度的政府保障责任不可或缺。政府保障型契约的缔结和履行,均强调“政府保障义务”和公共性目标设定。因此,契约的内在构造上必须包含公共性保障之条款;契约的外部调控则以公共扶助与政府监管形式展开。对养老服务领域政府保障型契约的规范建构与推广适用,能够有效回应养老服务市场需求,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解决全民对“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

关 键 词:中国式现代化  政府保障型契约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  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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